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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擅自更换缝纫机产品铭牌的侵权及不正当行为的郑重声明

我司于2001年3月14日在中国注册并合法取得了商标“DDL”,注册证号:第1539019号,国际分类7,商品/服务:缝纫机。该注册商标目前仍在有效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并且,“DDL”商标经我司在缝纫机产品上的长期使用与经营,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显著性。
然而,近期我司发现在中国市场上有个别公司未经我司许可,对我司已售出的标记有“DDL”商标缝纫机产品的铭牌进行了更换,并对外宣传该缝纫机产品为其自身产品。该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我司的商标权,并且属于借助我司产品的高品质以提高其自身知名度及竞争力、使得消费者误认其具有与我司相同的生产能力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根据上述规定,我司在此郑重声明:
1、请相关公司在看到此声明后立即停止实施上述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不予停止上述行为者,我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2、关于更换铭牌后的缝纫机产品,鉴于其内部构造可能已发生变更,故我司不提供任何售后服务、不承担任何因购买/使用该产品导致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请消费者从官方渠道或经我司授权的正规合作渠道购买我司的缝纫机产品,避免不必要的损失。